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