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創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阿惠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