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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創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阿惠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金埕有限公司曾國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
109年12月15日
30,106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