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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訴訟代理人  彭敏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

2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1月10日
219,7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