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裁定更正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 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