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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