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昕笉
代 理 人 陳金婉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