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呂文棟即呂宜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