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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連黛玲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2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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