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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訴訟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