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江美齡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