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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宏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蘇瑞麟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0年6月6日
29,000元
X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