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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雪 
代  理  人  彭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蘇美雪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4月10日
43,575元
C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