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泉湧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純貞
訴訟代理人 黃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