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正 
代  理  人  賴宣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
109年10月25日
107,250元
A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