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正
代 理 人 賴宣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