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彰揚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