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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彰揚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台幣元)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1
李阿明

20,000,000元
96年12月19日
100年12月19日
CH-NO45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