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煥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