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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583號
債  權  人  鴻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茂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