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羅郁雯
林佩瑩
丁芊瑜
陳冠佑
蔡欣珊
駱品君
陳德昇
王蕾
劉芸妗
邵紫緹
林哲
朱虹
童雪惠
蘇柏傑
林耘安
李佳芸
徐塏碩
黃元鋐
蕭筠藍
吳麗卿
黃珈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進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零伍拾元,共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