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黎長福
相 對 人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