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被 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安駕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746,000元【計算式為:(29,100x12x5)=1,746,000 】,原應繳納裁判費18,325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08元【計算式:(18,325x1/3)=6,108,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6,1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