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
原 告 顏文正
李泉欣
沈信宏
林威宇
楊育霖
劉世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壹萬貳仟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此部分應暫先繳納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