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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昌
被 上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李柔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通知上訴人於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