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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NGUYEN THI HUONG阮氏宏
CHI THI HAO周氏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張義閏律師
被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