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鄒正廷即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單一法人股東指派任用同意書。
三、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
四、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