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債 權 人 冠譽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未載明債權人冠譽國際建材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人冠譽國際建材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併提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