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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梁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193,346元
98.1.10~110.7.19
16.93
自民國9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0.7.20~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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