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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
債  權  人  昶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伸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家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