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稱為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高雄市苓雅區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