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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永祥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筱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及113年6月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之記載,其6年清償總額「7,344元」應更正為「8,280元」、「8,928元」應更正為「10,008元」、「18,288元」應更正為「20,448元」、「7,848元」應更正為「8,784元」、「7,128元」應更正為「7,992元」、「9,504元」應更正為「10,656元」、「4,824元」應更正為「5,400元」、「12,168元」應更正為「13,608元」、「2,160元」應更正為「2,4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