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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鶴齡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呂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12字第3451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59股(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截至113年8月5日)。處分方式:因該股票屬上市公司,採由向本院通知解入配合證券商於公開市場按市價處分,就賣得價金供分配。
   2.對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領取現金股利55,636元(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截至113年8月5日)。處分方式:採本院通知證券商解入本院,就解入價金供分配。
   3.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95股。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願以1股10元計算,是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34,950元等額款項,供法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