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鶴齡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呂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12字第3451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59股(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截至113年8月5日)。處分方式:因該股票屬上市公司,採由向本院通知解入配合證券商於公開市場按市價處分,就賣得價金供分配。
2.對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領取現金股利55,636元(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截至113年8月5日)。處分方式:採本院通知證券商解入本院,就解入價金供分配。
3.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95股。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願以1股10元計算,是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34,950元等額款項,供法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