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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鶴齡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莊佳真  
關  係  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佳鴻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鶴齡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66股之清算財產,惟於換價處分時,債務人陳報上開實體股票業已遺失,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選任陳佳鴻律師(住新竹縣○○市○○○路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辦理債務人所遺失股票之後續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