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淑芳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秀伶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處分,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