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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相  對  人  黃正二即創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正二即創新工程行前因積欠聲請人貨款,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及110年度促字第2252號支付命令確定後,兩造同意原積欠貨款含利息及相關費用以新臺幣(下同)715,217元計算,並以71萬元達成和解,惟相對人若未依和解書內容按時清償債務,則相對人之債務除回歸為715,217元外,需另給付違約金10萬元及以應付材料款685,635元計算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之利息,此有兩造簽立之和解書可資為證,且相對人願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共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可資為證。查相對人至今皆未清償款項,故聲請人謹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6月6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62字第01929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6月24日合法寄存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320
21300.67
192分之1
2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299
8539
192分之1
3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300
346.72
192分之1
4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247
25527.98
192分之1
5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306
5690
192分之1
6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307
23347.98
192分之1
7
新竹縣
寶山鄉
寶斗

279
2405.03
192分之1
8
新竹縣
寶山鄉
雙園

1054
4520.28
96分之1
9
新竹縣
寶山鄉
雙園

1055
1265.99
96分之1
10
新竹縣
寶山鄉
雙園

1063
166.49
96分之1
11
新竹縣
寶山鄉
雙園

1063-1
148.67
96分之1
12
新竹市

新興

246
404
144分之1
13
新竹市

高翠

938
646.35
96分之1
14
新竹市

竹蓮

378
78
144分之1
15
新竹市

竹蓮

410
507
144分之1
16
新竹市

竹蓮

411
490
14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