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歐陽祺
被上訴人 歐陽嘉(兼歐陽心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3萬4,04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一、附件附表一編號1-5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為1,382萬6,000元(詳鑑定報告)。
二、附件附表一編號6-8保險總計369萬3,062元:
⒈ 編號6:212萬2,010元。
⒉編號7:美金32,286元×28.008(基準日匯率)=90萬4,266元(新臺幣)。
⒊編號8:美金23,807元×28.008(基準日匯率)=66萬6,786元(新臺幣)。
三、附件附表一編號9-17存款總計2,126元。
⒈編號9:125元。
⒉編號10:22元。
⑴新臺幣7元
⑵南非幣8.29元×1.787(基準日匯率)=15元(新臺幣)
⒊編號11-13共907元。
⒋編號14:美金0.23元×28.008(基準日匯率)=6元(新臺幣)。
⒌編號15:人民幣0.28元×4.306(基準日匯率)=1元(新臺幣)。
⒍編號16、17共1,065元。
四、附件附表一編號18-19股票總計2萬4,679元
⒈編號18:2,076股×10元(每股)=20,760元
⒉編號19:159股×24.65元(基準日收盤價)=3,919元。
五、附件附表一編號20-21共711萬9,770元。
六、上訴人主張應扣除債務為附件附表一編號22-32共538萬3,939元。
七、綜上,王穗容遺產為1,928萬1,698元。上訴人應繼分為1/3+1/3×1/2×1/2(繼承歐陽心遠部分)=5/12,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9,281,698×5/12=803萬4,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