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莊佳興
即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告即反請
求被 告 莊庭嫚
莊佳賢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 00號
莊佳鳳
被 告即
反請求原告 楊秀珍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 人 張奕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2頁第17行、第3頁第16行、第5頁第22行、第6頁第22行、第8頁第7-8行及附表二編號3遺產項目所載「508號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8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