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