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春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戴言培即戴豪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