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李啓麟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許育齊律師
被 告 玉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輝
曾玉惠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