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期清
代 理 人 施坤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2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民事準備㈢狀對證人石東益於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述多所曲解,影響聲請人之權益,事涉兩造間契約爭議,聲請人為維護或主張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2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