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世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㨗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上訴人 劉昌送
林劉群妹(已歿)
徐壽煥
徐壽全
徐壽廷
徐瑞美
陳金宏
陳金興
賴秀英
陳健德 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張鎮鋒(即張玉洲之承受訴訟人)
張堂苡(即張玉洲之承受訴訟人)
張曉惠
張竣亦
張堂帝
張玉鎮
張邑甄
李陳文妹
葉陳榮英
黃陳鳳英
陳六妹
陳玉英
陳瑞珍
張堂照
張美玲
張之珉
劉玲妃
劉玉妃
劉聰明
劉英明
追加被告 劉蘇粉妹(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共有人林劉群妹、劉蘇粉妹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0日、113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林劉群妹、劉蘇粉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