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冠譽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