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上板橋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煌
被 告 翁艷娟
夏正洋
夏瑞宸
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艷娟、夏正洋、晶時堂鐘錶有限公司、夏瑞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