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煌瑯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劉又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零貳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