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被 告 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