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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竑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千植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萬49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4990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萬406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1萬356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