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竑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千植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萬49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4990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萬406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1萬356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