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卓聖林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