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閻大同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杰志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