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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梁議云 
被      告  周德財 
被      告  王靖壹 
被      告  王聖翔 
被      告  邱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關於「給付工程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