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零壹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