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呂芳禎
古龍玉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聯發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銓
被 告 張文政
鍾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張文政、鍾華翔間返還
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0鄰00○0號建物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2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